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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5 组织人事处

所属各部门: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82019年度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全省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中央驻青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在青挂职或者专职服务两年以上,符合选拔条件的外省籍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二、基本条件 

  推荐选拔人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恪守职业道德,潜心钻研工作,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水平,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911日以后出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人才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一定学术造诣,对学科的建设、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其研究成果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一些比较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有指导价值;   

  4、在信息、金融、财经、商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建议和意见,具有一定贡献的人员。   

  5、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师德良好,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或在所担负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有所创新,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成效比较显著的。   

  6、工作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较大的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比较突出,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工作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医术精湛,能治愈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内能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突出,是本领域的业务骨干。 

  9、在体育教练执教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全省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10、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较好业绩,并取得较好效益的。   

  (二)高技能人才 

  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被行业或所在企业认定为首席技师等称号的生产技术骨干、技术带头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5、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三、优先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才 

  1、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创新思维,参与原创新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2、承担或参与过省内或国家重点科研资助项目、科研课题,或参与省内重大科研任务、科技计划和工程项目等经历,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拥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市场意识和视野,在推进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积极贡献,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职在岗的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计划”培养类拔尖人才入选者。 

  5、各地区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学术技术领军人才或市州人才工程入选者。 

  6、长期扎根贫困地区或服务于贫困地区的优秀人才,以及其他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成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技术人才。 

  (二)高技能人才 

  1、获得青海省技能大奖、青海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2、担任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3、本人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名次。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根据选拔工作的进度要求,符合条件者,请将申请报告于201971018点前提交组织人事处,研究所遴选出上报。 

   联系人: 张兴琪   钟海民 

  电话: 6143048   6108133 

    

    

                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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