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工作条例
一、本所研究生招生、培养、毕业分配、学籍管理、档案工作、学位工作,在所领导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主办。
二、本所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取得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为:
博士生导师:具有研究员任职资格、符合《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及遴选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并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硕士生导师: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符合《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申报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三、招生工作
1.制定有关招收研究生的规划、政策条例及规定。
2.制定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编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研究生学科、专业介绍和导师情况介绍。
3.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组织科学家讲座。
4.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评卷,进行初选、复试。
5.研究生录取工作,研究生录取情况统计、分析及破格、调剂录取。
四、培养工作
1.制定研究生培养的条例、办法及规章制度。
2.起草有关研究生素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及规定。
3.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4.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基础课及专业课设置。
5.组织实施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6.办理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检查工作。
7.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重大的研究生学籍管理问题。
8.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9.组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10、组织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开展各项国情教育活动。
五、学位工作
1.制定有关学位工作的条例、实施细则、办法。
2.承担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会议会务工作,承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换届手续。
3.负责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授予工作的审核。
4.负责学位授予备案统计工作。
5.负责新增硕士、博士学科、专业点的申报工作。
六、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在所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研究中心党支部、教育管理部门和导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七、研究生经费,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制定《研究生经费预算及开支的施行办法》,归所财务处统一管理。
八、本条例由人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