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教育处

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2024-09-27

  为了促进我所在职职工的学习和继续教育,提高我所创新队伍整体素质,始终保持人才队伍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以适应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对人才的需要,结合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的任务

  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各种途径,使受教育者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扩展,完善知识结构,使各类人员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继续教育的目的

  使科技干部围绕研究课题,提高创新能力,多出高水平论文,不断开创新的研究领域,并将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使管理干部补充、拓宽知识,更新观念,提高管理水平。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根据我所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学习内容应强调专业性、实用性和超前性。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保证必要的脱产进修时间。

  1、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我所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采取出国留学、国内外短期培训、国际合作、学术交流、进修研讨、科技讲座、学术研讨会、专业技术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

  2、管理人员:每年根据各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计划,包括综合素质培训、岗位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及研讨等。与管理岗位无关的专业不列入计划。

  四、继续教育的管理

  1、确因工作需要,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脱产、半脱产及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人教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所领导批准。未经领导批准,本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按照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2、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的职工,学费及教材费用先行由本人自理,待学业完成后,获取毕业学历证书者,可根据不同学历、学位一次性给予补助。

  3、工人参加青海省人事厅组织的考工定级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晋升到上一技术等级者,报销培训及考试费用(不含教材等费用)的70%,其余部分自理。

  4、在职职工学习期间的工资及有关待遇按我所有关规定执行。

  5、在职职工学习毕业后,应及时将毕业证书及成绩单等有关材料交所人事部门备案。

  五、其他

  1、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相悖时,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2、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