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09-07-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需不断加强、不断完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  招生与报考年限

  第四条  研究生的招生管理按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大学本科毕业生入所后,若报考本所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一年,可报考二次;若报考外单位非定向脱产研究生,必须在本单位工作三年以上方可报考,且只能报考一次。年度考核优秀者,可增加一次报考机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凭入学通知书、户口关系、组织关系、在职职工的工资关系,按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到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并经主管所领导批准。研究生在学期间,除代培生、委培生、在职研究生外,户口一律落在所集体户口上,不得随意迁出。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过期两周不报到者; 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2.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政治、业务复查不合格者。

  3.道德品质败坏者。

  第八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学习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过治疗能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所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本人在半月内不提出申请,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病愈入学者,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确认能坚持学习的,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 (硕士研究生在外代培基础课的第一学年除外),研究生必须按时到研究生管理部门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享受研究生生活费(含生活补助费和研究所津贴)。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每一学期向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导师递交学习总结。

  第四章  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已作调整或导师调动或原专业确实不能发挥研究生专长而必须转专业的,经研究生导师批准,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所长审批。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凡转学的研究生应首先在本地区、本系统解决。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对口单位,但需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并由拟转入单位所在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及本所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在学研究生因故请假需经导师和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经所长批准,不得自己联系出国进修和自费出国留学,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在国外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所长批准,但分配时不能作为照顾的理由。提倡已婚者晚育。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学或较长时间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所长批准后休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按期复学、或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的,作为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本人自理。确有经济困难者,本人申请,导师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经所长批准,可酌情补助。

  第二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经研究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长批准,按退学处理。并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1.凡因学习成绩差、身体有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经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转呈所长批准退学。

  2.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所内外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包括短期出国) ,擅自接收抽调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3.研究生学习期间,凡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的,应如期返所。过期不返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研究生应德、智、体全面发展,对不宜继续培养者,由导师及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所长批准后退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经所长批准,按开除学籍处理。并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1.研究生的必修课程考试:硕士生如有一门课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两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或有一门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博士生若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者;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2.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能完成论文计划者;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及剽窃他人成果者。

  3.在一学年中,事假累计五十天以上或旷课累计三周以上者。

  第二十四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入学前是应届大学本科生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人事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入学前是待业青年的,由家长负责领回。自通知离所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研究生生活费及一切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学习不满一年的,本所发给学历证明。学习满一年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所的研究生,不发学历证明和肄业证明。在指定的等待分配的时间里,享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待遇。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二十七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及违反所(校)纪律和国家法律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警告、记过、留所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受留所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者,可以撤消留所察看的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的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或煽动闹事,扰乱所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法律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二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要适当,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所里要进行复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处分由所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征求导师意见,经所长审查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受到的奖励和处分,应将其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本所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九章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期限

  第三十三条 经导师同意,研究生自学某门课程,经过考试达到要求的,可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免修该门课程。个别研究生提前通过本人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提前答辩合格,经所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可分为:

  (一) 硕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二) 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三) 硕博连读生基本学制一般为5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研究生应该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个别因某些学习环节不利未能完成学习任务(不包括研究生本人学习不努力等主观因素)者,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学习期限者(超过基本学制的期限),不享受单位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延长程序是:经导师提出申请,报所长批准。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分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各研究中心及支部要做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重点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六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时间均为三年。研究生按培养计划修完规定课程,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相应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若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进行了论文答辩但未通过者,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补发学位证书,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能再申请答辩。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服从分配,全心全意为科研事业服务,有具体困难可以向所人事、研究生管理部门反映。

  1.由外单位考入我所的非定向脱产研究生,毕业分配时,按双向选择、来去自由的原则参加国家统一分配。

  2.与外单位定向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入学前,双方单位及个人三方必须签署有关协议,入学、毕业、分配等一切事宜按协议规定办理。

  3.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者,从宣布分配方案起至三个月后,取消分配资格,退回家庭所在地,并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生物所学习和工作期间所积累的科研资料和成果属于生物所的知识产权,研究生具有保护生物所知识产权的义务。研究生毕业分配或调离外单位,若使用,必须征得生物所的同意,并注上生物所的名称。

  第十一章  在职研究生

  第四十条   在职研究生不脱离本单位的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在学习期间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包括工资、福利和劳保 )。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拔的脱产研究生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   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比脱产研究生长一年,不算延长学制。对在职研究生的学业要求和学术水平与脱产研究生一样,不得降低。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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