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办法(2008年1月1日修订)

发布时间:2009-07-09 

研究生培养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研究生导师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倾注大量的心血,不仅要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科研及论文工作,更重要的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素养,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导师教育津贴是对导师辛勤培养研究生工作的一种体现方式。凡严格按照《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切实履行其职责,真正做到为人师表的研究生导师,按以下标准享受导师教育津贴:

1. 博士生导师:每指导一名博士研究生,每月可享受导师教育津贴人民币100元整,按指导博士生数依此累加,津贴数额不设定上限。

2. 硕士生导师:每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每月可享受导师教育津贴人民币60元整,按指导硕士生数依此累加,津贴数额不设定上限。

3. 同时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导师教育津贴分别按指导人数累加,津贴数额不设定上限。

4. 研究生导师从研究生入学之月起,享受导师教育津贴,直至研究生毕业。

5.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均由导师课题承担,研究生管理部门将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6.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7.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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