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作部署

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409号)

发布时间:2022-12-08 所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细化和优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的要求,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 (乡镇)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符合解封条件的要“快封快解”。严禁采取硬质隔离、硬质围挡等措施。隔离第5天进行采样,检测结果为阴性后及时解封。出现续发病例的,只管控续发阳性住户,不得延长其他人员的管控时间。

  二、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不按县(区)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对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院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等高风险岗位的从业人员实行每日一检,其他人员愿检尽检。进入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餐饮 (堂食)、室内健身等场所和网吧、酒吧、棋牌室、KTV、剧本杀、桑拿洗浴等密闭场所,须扫码并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上述有关场所工作人员按规定一并执行。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和重大活动,可根据需要,确定核酸检测查验等防控措施。对来(返)宁人员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

  三、优化调整隔离方式。阳性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对需要治疗的确诊病例,根据病情轻重及时转运至定点或亚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四、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全市各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 抗病毒、抗生素等非处方药物,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实名登记信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为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10类症状患者提供开药服务。

  五、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各县(区)要坚持应接尽接原则,继续提高60—79岁以上人群疫苗接种率,特别是80岁以上人群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工作。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临时接种点、流动接种点、上门接种等措施,优化接种服务。要逐级开展接种禁忌判定的培训,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判定接种禁忌。细化科普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动员老年人接种。

  六、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情况摸底及分类管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摸清辖区内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疾病的老年人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推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提供医疗健康服务。通过疫苗接种信息系统和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查重补漏,自动生成重点人群基本信息,划定重点人群范围,发现有信息不全的,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七、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全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群众生产生活安定有序。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将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相关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保障基本生活物资、水电气暖等供给,尽力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八、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确保群众看病就医渠道畅通,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和就医意愿自行就诊,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热门诊和医疗机构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就医。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要设置应急诊疗区,抢救急危重症患者, 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九、强化涉疫安全保障。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强化对封控人员、患者和一线工作人员等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

  十、进一步优化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没有疫情的学校要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校园内超市、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等要正常开放。有疫情的学校要精准划定风险区域,风险区域外仍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等秩序。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前期发布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