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三个建设标准发布实施

时间:2012-07-23

  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于近日颁布施行。这是国家重视弱势群体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一项重大政策举措。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颁布施行,以及先前颁布实施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为老年人和儿童“一老一小”两个弱势群体所应当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从设施建设水平上进行了约束,为政府投资不断完善这两方面公益性服务设施提供了依据,也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福利性设施建设明确了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一老一小”两个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爱。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老龄化速度非常快,呈现出发展迅速、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根据全国老龄办《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百年预测》的判断,2001~2020年是快速老龄化阶段,平均每年新增老年人口596万,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2021~2050年是加速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数量平均每年增加620万人,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达到30%以上,人口预期寿命也将提高到79.3岁;2050年后将进入稳定的重度老龄化阶段,老龄化水平基本稳定在31%左右。老龄化、高龄化的不断加剧,势必导致生活自理能力缺失的失能老人和生活自理能力部分缺损的半失能老人群体持续扩大,日常专业照料的需求量大且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而由于家庭规模小型化和空巢老年家庭的增多,单纯依靠家庭和子女解决这一问题的传统养老模式已难以为继。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到2015年每千名老人拥有30张养老床位的具体指标。两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出台,将是完成这一重要任务的基础依据和必要的技术保障。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作为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对半失能老年人来说,白天可以到中心接受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娱乐休闲等综合性日间服务,晚上回家享受家庭天伦之乐;对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来说,也可以更加便捷地享受到中心提供的基本生活服务。这不仅可以减轻家庭和机构的为老服务压力,更重要的是可以使这些老年人能够继续生活在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社区环境中,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生活质量,增进身心健康。

  老年养护院的服务对象是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需要密集型生活照顾,但不需要复杂高难度医疗护理服务的失能老年人,是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老年养护院应能够充分体现专业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兼顾生活照料和卫生保健,突出康复训练和社会工作服务,以服务的全面性、专业化和人性化保障入住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尊严。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院两项建设标准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应充分利用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设施,统一规划,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要求。《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还明确: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这为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也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了最基本的设施建设条件。

  儿童福利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孤残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儿童福利院担负着孤残儿童的养护、医疗、康复和教育等重要使命,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不断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一方面积极扩大儿童福利的覆盖范围,将服务对象由传统的孤儿、弃婴扩大到其他社会困境儿童,包括社区残疾儿童等;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由封闭型向开放型,救济型向福利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及教育型转变,并不断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即通过实施“蓝天计划”加大了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力度。《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就是按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儿童福利事业的现实与未来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儿童福利院的规模和建设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设计布局,并以此推动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的提高,更好地保障孤残儿童的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进一步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并通过加强建设过程的科学管理,促使资金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标准对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场地、建筑及相关设备的具体内容,规定了各类儿童福利院的建筑面积,从国家标准的层面上规范统一了我国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要求。标准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并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鼓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儿童福利院与其他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合并建设,并应统一规划,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