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9日) 1.不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收取中介费、劳务费、服务费等。 2.不准接受下属单位送的礼物,包括土特产。 3.不准无明确公务目的的“搭车”出国。 (摘自中国科学院党字〔95〕0034号文)